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供销合作总社在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二、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信息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面如实公开。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职能部门
市社办公室负责通过市社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所涉业务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市社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公开内容
1.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联系方式、投诉方式等;
2.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重大决策等事项;
3.需向市供销合作总社申报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五、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
1.相关处室按本规定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应在信息生成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2.政务信息应当在市社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媒体、政务公开栏或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法要求市供销合作总社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或当面口头等形式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2.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给予答复或提供相应的信息:
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性依据;
不属于市供销合作总社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公开途径
(一)市供销合作总社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网址(coop.nanjing.gov.cn)公开,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新闻发布会;
2.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3.公告栏、公开栏等;
4.其它方式。
(二)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依法举行听证会;
4.其它适当的方式。
七、监督检查
1.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2.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实施和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工作,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八、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3.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4.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