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50222/2023-105318 | 信息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解读||《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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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是政策要求。南京市级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或目标任务已完成的不再安排。原《管理办法》自2020年效期已满3年,为争取资金延续,需要修订资金管理办法。二是现实需要。南京市级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背景、依据有所调整,围绕服务供销社综合改革、更好聚焦为农服务主责主业,推动当前供销社重点目标任务,促进资金提升效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修订过程与原则
市供销社结合政策要求及现实需要,与南京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通过政策事前评估、实地调研、反复修改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前后修改8稿,修订形成《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南京市农村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重点修改完善了资金的支持范围,由原基层组织体系、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和电商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内容修改为“4+1”结构,即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项目建设、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及其他经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在涵盖原有内容基础上丰富支持范围,增加了对供销大集展示展销、农产品经纪人、电商人才培训等支持内容。此次修订是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推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53号)两个文件的进一步解读与贯彻执行。
二是按财政要求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即第二章第六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实施主体应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这个主体是按照目前资金申报情况设定的,也是比较宽泛的。
三是调整了资金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并明确了已获国家、省、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四是细化完善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并提出严格项目管理等有关要求。在第三章提出要求市社建立部门项目储备库,每年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支持范围内细化制定项目的申报条件,先入库后申报,明确各级供销社的职责要求。同时,增加了项目变更的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此外,关于项目验收评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的条款按照原来办法和财政常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