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50222/2020-03337 | 信息分类: |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6-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供发〔2020〕26号 | 关 键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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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供发〔2020〕26号
各区供销社,市社各直属企业: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5月26日经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颁发施行。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6月1日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2020年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区级、市级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在县级以下直接面向农民(居民)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以及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按开放办社原则,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 市总社社有资产属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市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一条 市总社建立理事提案制度,在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期间提交工作建议案。
第十二条 市总社加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力,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三条 市总社社址设在南京市建邺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十四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以土地托管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中央及省、市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五)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管,协调成员社间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八)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五条 各区供销合作社、市总社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市总社的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申请并报市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成员社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 二 )享有市总社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 三 )参加市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 四 )提请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五 )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 六 )对市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 成员社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市总社决议;
( 二 )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 三 )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 四 )向市总社报告工作,报送经营数据,反映情况;
( 五 )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六 )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八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 一 )丧失法人资格的;
( 二 )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 三 )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 四 )故意侵害市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 二 )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 )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 四 )选举或罢免出席江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 五 )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 六 )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 七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 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 二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三 )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全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总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预备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四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市总社设理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总社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 二 )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 三 )研究部署市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 四 )代表市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 五 )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 六 )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 七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市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来自各区的市总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中共南京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或者监事会提议时也可召开。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 一 )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二 )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三 )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 四 )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 五 )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 六 )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 七 )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 八 )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 九 )提议召开全市代表会议、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十 )对理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 十一 )选举监事会主任;
( 十二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主任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外派监事由相关部门选派,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来自各区的市总社监事和外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市总社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南京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总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出资设立社有企业、举办事业单位、成立社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市总社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负责本级社有资产、社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
市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市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市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总社鼓励成员社开展科研教育、信息服务等,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与审计
第四十二条 市总社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总社拥有并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统称为社有资产。包括市总社历年来形成的积累、国家财政给予供销社的拨款及专项资金,市总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总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总社审计部门对市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南京市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总社备案。